dsblog.net 文库 » 直销典故 » 关于“多层次中介”发展营销的法律解读

关于“多层次中介”发展营销的法律解读

http://www.dsblog.net 2008-07-22 09:31:06

  WTO报告应理解为取消多层次直销的限制

  条文:(1)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200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2)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
     (3)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世界行为守则》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合理基础。(《WTO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第311段)
  解读:条文(1)使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多层次直销都是禁止的;条文(2)只采用列举法简单禁止了一种多层次直销,给多层次模式留下了“漏洞”或“盲点”。为什么前后两次禁止的传销会有明显不同?为什么后一次禁传留下了“漏洞”、“盲点”?
  条文(3)中的《世界行为守则》是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于1994年制定的一个主要用于多层次直销(传销)方式的商业道德指南。守则中对“推荐活动”有专门规定。推荐加入是多层次直销方式最为突出的特征,没有推荐加入就没有多层次奖金制度即团队计酬;单层次直销即《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的直销则没有这个特点。
  由于该段不是承诺内容,因此不少研究者认为没有实际意义,忽略了对该段的法律解读,这是不专业的。因为尽管不是承诺段,但是它对于解释无固定地点销售却具有特殊意义。由于采用文义解释法(按照字面意思解释法律的方法)无法确定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具体含义,这里就应该采用学界普遍接受的另一种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根据历史资料来解释法律,如分析1998年后的禁传文件资料与WTO文件中的有关案文、承诺的关系等)来解释,这样就应将“无固定地点销售”理解为,主要指1998年以后禁止的多层次直销(传销)方式,而不是单层次直销及其变式(即存在了八年多的“店铺+推销员”模式)。我们承诺的“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无固定地点销售的限制”,就应该理解为取消多层次直销的限制。

  中介模式“回避”直销“掐断”传销

  条文:(1)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
  (2)传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3款)
  解读:条文(1)意味着,不卖产品就涉及不到直销。中介模式引进介绍顾客这种中间行为,它“回避”了直销。同时如条文(2),中介模式采用“掐断”传销的策略来绕过法律禁区。打个比方,1998年以后是“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根本没有创新经营的可能,而新条例禁止的传销就如一段两节的竹子。说它是一段竹子,是因为它只有一个法律主体,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说它分为两节,是因为它的法律客体、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二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中介模式把这段竹子掐断,一分为二,并注入新的内容,产生新的关系,分别产生了两个法律主体和两个法律客体,即消费者兼顾客介绍人和店铺兼委托人。前者为公司有偿经营一个顾客网络,多层次赚取佣金(不是回扣);后者销售产品获得利润并向中介经营者支付劳动报酬。这就是中介模式的奥秘。

来源:当代直销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