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传销犯罪
http://www.dsblog.net 2008-12-23 08:44:39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个月前举行的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当时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宜规定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对这一条作出了相应修改。具体规定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建议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为此,新的草案在刑法中增加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述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新的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实施这类行为以及为他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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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2008-12-23 20:10:17 投诉 支持(2465)经济卖国贼啊 救救民族企业吧 老外在哈哈大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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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煤球是白的 2008-12-23 19:57:56 投诉 支持(2513)真奇怪,直销牌照都设立准入门槛(注册资本8000万元,三年以上直销从业经验,等等,)为什么对中国企业的模式的经营如此下毒手“入罪”,这还付合中央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精神吗?邓公的”投机倒把”罪都没有了,怎入又出这个“传销”罪,“传”与”直”能分开吗?管理者想要罚钱说你有“罪”没”罪”也有“罪”,只要你能给上钱,被罚者有“罪”也无“罪”。这个世道就是“虎照周正尤”的翻板,怎么全中国人真的都“稀里糊涂“了吗?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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