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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铁:传销之难源于各种传销犯罪的分类混淆

http://www.dsblog.net 2012-03-30 10:16:29

 

五类,具备国内合法身份,具有直销业操作风格,但不具备直销牌照的公司,无直销相关备案。

直销作为一种市场推广形式,很多地方都可以运用,小范围流行在各地的红酒直销、保健品直销、高附加值产品直销,都是一种复合经济学、符合市场规律的营销模式(但确实违法),目前以直传两条例为基础进行行政执法,偶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例。这是目前不能逾越的红线,但是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有很多小范围的小动作是处于灰色地带。这个类型在执法层面,力度大小很难掌握,可刑事处罚也可行政处罚,而执行力度往往会被传销操作中的各种诈骗因素、暴利诱惑因素、群体事件潜在因素所左右,缺乏针对性,法律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此类案例非常多,很多传销组织者把制造商与经销商分开注册为两个公司,互为犄角相互依托,被法律追究的时候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淡化自身责任,制造商踢给经销商,经销商踢给经销人员,提高执法难度。现有法律对此类行为也处于可管可不管的尴尬境界,说是直销也算,说传销也算,处理制造商好还是处理经销商好,纠缠不清。于是投机者寻找制造商,自己注册公司做直销团队,采用直销方式报备或不报备,短期性操作一段时间敛聚资金销声匿迹。此类行为是对直销业最大的冲击,间接导致政府提高了对直销业的戒备心理。

 

六类,具备国内直销牌照或已申请、已备案的公司,直销业跨区域操作、过度宣传暴富导致的违规行为,目前以直传两条例为基础进行行政执法。媒体报道中基于对直销管理条例认识不清晰,强行以传销定义解释直销违规行为,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进一步模糊公众对传销的认知。

同时因现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执行层会导致各种各样的权力寻租空间。在某些业务能力不足的基层执法队伍中,不利于取证的传销组织不抓,反而去对合法经营的直销人进行各种处罚,只因直销处于阳光表面,取证简单,只要找到一个切入点就可以滥用权力,强迫直销人员就范。久而久之有些直销公司开拓市场过程中,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操作上反而越来越像传销(自行开网站、注册独立法人等),或者干脆有些直销人员在局部范围、短时间内,采取传销方式迅速敛财,披着直销外衣进行传销操作,严重阻碍了直销业自身良性发展。

 

七类,保险业涉传事件

良性发展多年的保险业频频涉传,足见社会的浮躁。我们很难从新闻中得知这类行为处理结果,也许更多行为是基于保险公司内部处理结果。

 

面对不停变异泛化的传销种类,最重要的就是前期预防传销的宣传。而混乱的认知导致预防传销的宣传事倍功半,没有细分的传销分类导致混乱的认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异地传销的恐惧感和涉嫌传销的直销业负面新闻,均统而论之以传销,概念的模糊和泛化总是令一些公众摸不着头脑。限制自由、跳楼等恶性传销,常常以非法拘禁相关证据处理;而违规直销导致的则更多是行政处罚,但在预防传销的宣传中,媒体均以传销定义,造成大众认知的混乱。一概而论的传销定义会把诈骗和不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混为一谈,把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混为一谈,以至于在社会中,很多人会臆想黑色传销灰色化,灰色传销合法化,产生各种流毒最终嫁祸于直销,又导致政府对直销业的不信任与日俱增。

在执法层面的现实操作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操作可大可小,造成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各个传销类型之间的巨大差异,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会有不同的诉求,同样是传销案件,组织领导传销罪不退赃款,非法集资罪名却可以有限退款,导致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要件作为前提处理,对直销违规行为则过于严厉,会对直销业自我调整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但对于异地传销取证又过于苛刻,难以震慑犯罪分子体现法律尊严;而对网络传销的跨区域性质而言,办案过程中取证的过程会产生过多办案经费(跨省甚至跨境),在基层执法中难免会产生消极怠工情绪。

传销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会有相当人数的群体,基于其经济邪教的本质,如何有效预防群体事件发酵、发生,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清晰的预防传销宣传和明晰的法律操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风险,所以面对传销诈骗手法的各种变异,细分化差异化的法律手段显得尤为重要,细分之后才能完善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尽管现有法律操作简单有效,看似大智若愚大巧似拙,飞速进化演变的传销犯罪趋势下,弹性空间导致各种负面效应,弊病丛生。负面效应是否已经大于正面效应,也许这个问题只有有关部门才能精准给出答案。

来源:直销博客网 易铁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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