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有了硬标准 受贿官员才是反腐惩治重点
http://www.dsblog.net 2013-07-29 14:11:24
而此案行贿者的处理渐渐淡出公众视线。本刊记者近日查询上述行贿者目前情况时发现,他们仍是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并公开接受媒体访谈。其中,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军,继郑筱萸案之后,2012年被网友在各处论坛举报,称其涉嫌非法传销、行贿、职务犯罪等行为,行贿金额近10亿元,但目前尚无权威部门公布的后续核实追查情况。
靠行贿把25名法官拉下水的商人丁海玉于2009年3月12日以诈骗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但其罪行中没有出现行贿罪。
丁海玉几乎把每一家和他做过生意的公司都告上了法庭。通过胜诉获得暴利,付出的成本是行贿法官。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丁海玉陆续揭发出38名受贿官员和法官。据《宁夏日报》报道,石嘴山中院是丁海玉行贿的“重灾区”,从前院长魏兰芬到立案庭的普通法官,共有12人受到查处。
如果按照“两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当年郑筱萸案中的行贿者恐怕罪责难脱,丁海玉的罪名中亦要增添“行贿罪”一项。旧案已尘埃落定,新法能否使今后的行贿者怵惕自醒,有待司法实践证明。
严惩行贿罪的争议
在此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社会上一直有“打击受贿重、打击行贿轻”的议论。
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透露,2011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
但该数据并未被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佐证。2012年11月22日,最高法刑事审判二厅法官刘为波在“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研讨会上提及:“行贿犯罪的打击相对于受贿犯罪本身来说要弱很多,简单地说行贿罪和受贿罪,如果受贿罪有100件,相对应的行贿罪不到20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齐林认为,存在这种差别的一个原因是对行贿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此外,为了证实受贿罪往往需要行贿人出来作证,为了打消行贿人的顾虑,有时也需要争取行贿人的配合。”阮齐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在行贿人出来作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常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立案。
目前新的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豁免条款”有所规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看来,与受贿的社会影响相比,行贿要轻得多,“很大程度上,行贿也是与社会风气有关。如果能制度性地堵塞受贿的根源,真正地加大对受贿的惩治,行贿行为也会得到处理。在政策上,我觉得行贿和受贿区分对待是合理的。”罗翔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2011年12月15日,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朱思宜被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而他行贿的对象之一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接受了其20万元贿赂,却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审庭审时,朱思宜曾质疑:“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
根据当时新华网的报道,朱思宜为打开所办企业的煤炭销路,先后向31名韶钢集团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行贿额高达1600万元;此外,还向原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等个人行贿220余万元人民币。
如果以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而言,16年有期徒刑合乎法理。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当时为朱思宜做二审辩护,在他看来,行贿人得到的处罚比受贿人还重有些不公平。
新的对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被认为是对行贿犯罪的严厉震慑。对此,知名法学学者谢驭飞撰文认为:“此番严厉打击行贿国家官员的司法行动,一定不能看作是遏制官员腐败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反腐不能模糊焦点,受贿官员才是惩治重点。使他们缺乏‘安全感’,并逐步消除其‘不可能案发’或者‘可以逃脱’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住官员贪腐的动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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