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推动“黑名单”制度 直销企业还敢涉传?
http://www.dsblog.net 2017-04-05 10:48:05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其中第三种情形为:“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第四种情形为:“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月1日,东方财富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国家商务部将于今年研究制订促进直销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解决行业转型升级不到位、市场竞争不公平等突出问题。还将推动修订2005年版《直销管理条例》,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在内等多项工作。
这是继3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676号文,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做出修改后,为广大直销行业所关注的又一条新闻。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修改如今被多数直销界人士解读为“颇具深意”,中国市场学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欧阳文章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国对直销法规将以“先易后难”的要求,把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条款适时修正,逐步 趋于完善,“这是政府监督管理直销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还将运用“无形之手”,“在努力做好服务的同时,监管力度也不可以放松。”如今,再来审视专家的观点,直销界的人士认为,本次商务部推动修订《直销管理条例》也许是对社会各界的又一次回应:继续从法律法规等监管领域为直销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经济环境,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和机制,通过建立严重违法失信直销企业“黑名单”制度,给违法直销企业以警示。
直销企业受处罚超3次进入“黑名单”
对于本次商务部推动修订2005年版《直销管理条例》的新闻,夺人眼球的无疑关于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已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第83号令,发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4月1日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在这部法规里,明确了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9种情形以及将受到的信用惩戒。9种情况就包括了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是受到传销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据悉,这9种情形绝大部分是从工商系统内各业务条线梳理出来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涉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因组织、策划传销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利用合同欺诈、发布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其中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其中第三种情形为:“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第四种情形为:“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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