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非常严格
http://www.dsblog.net 2007-04-19 13:14:21
1993年,马来西亚在多年管理直销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直销法,在其国内通称为《1993年直销法令》,由于此法典更多的是在直销混乱局势下催生的,因此更多带有整顿直销的意义,因此,其一大特点,便是立法非常严格。
《1993年直销法令》对于直销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法令第二条将直销分为沿门销售和邮购销售两种,同时,又对每一种直销方式进行分别界定,其定义非常严格,基本都以条例进行,很少描述性语言,直接告诉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清楚明了。此外,法令还为直销设置了很高的进入门槛,比如公司邮购销售必须要有50万零吉(1零吉约合人民币2.25元)方能注册,多层直销必须要150万零吉方能注册,国外投资者则需要500万零吉以上才能注册。同时,对于直销与其它非法商业活动的区别,法令规定,产品利润超过60%,即为非法。这些,就杜绝了“老鼠会”的出现。
对于违反直销法令的相关行为,法令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且都规定了相对应的惩罚措施。比如法令第二部第4条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直销执照,公司要罚款25万零吉,再犯,罚款可达50万零吉,个人则罚款达10万零吉,监禁最长达3年,再犯,罚款可达25万零吉,监禁最长达6年,还可以罚款和监禁二者兼施。更严厉的是,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一般员工,纵使自己并无意违反直销法令,但是只要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代理人违法,而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曾阻止违法行为,就会被视为疏忽、失职,必须以个人身份接受法律的制裁,换句话说,就是罚款和坐牢!
而对于超出直销范围的行为,法令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比如,法令规定,任何人在进行沿门销售洽谈的时候,都必须向买主出示身份证和授权证,否则就是犯罪。而发出任何误导资讯的,也要被视为犯罪。在法令中,还将一些行业排除在直销之外,比如保险、网络、地产、不动产等都不能发展直销商业活动,否则严惩。
如此种种,马来西亚的直销法令,不仅对违反直销的商业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还对在直销过程中超出其范围的行为进行惩罚。这些,不仅规范了直销市场,提高了违法的成本,同时,更使直销受到了各个层级的严格监督,基本断绝了直销变质为各种非法商业活动的后路。
马来西亚直销立法的严格性,对我国直销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的直销,之所以被非法传销所借用,就在于缺少对于直销的严格的法律界定。比如,在非法传销中,一瓶价值数十元的化妆品,价格竟然高达数千元,其利润可以高达100倍!实际上是买“骗人执照”。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是以提供优质产品为主还是以拉人头入会为主,以前没有标准,这就使有些非法传销大行其道,但是找不到惩罚它的相关法律条文,而如果通过立法规定其利润,非法传销或许就无处容身,同时,没有设定行业门槛,也使各种皮包公司蜂拥而入,加剧了直销行业的混乱。
其实,不唯马来西亚,世界各国对于直销,均有非常严格的立法,对于市场经济还不太成熟的中国来说,在直销行业发展的初期,要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某种程度上的“严刑峻法”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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