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违法裁量细化 最高罚30倍、终身禁业
http://www.dsblog.net 2024-09-27 10:03:54
17条违法行为,其中从重处罚最高罚30倍
具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共涉及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有17条违法行为,包含产品/原料、生产许可/备案问题、质量安全管理以及集中经营者/注册备案人行为等。
裁量阶次则分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
其中,《实施细则》里有提到,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可以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此,与此前不同的是,这次《实施细则》还具体规定了减轻处罚计算方式,给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实施细则》和相关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数量,确定减轻处罚分为三个档次:
当事人具有一项应当或可以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应当按照减轻处罚第一档次适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70%以上(含本数);
当事人具有二项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应当按照减轻处罚第二档次适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70%;
当事人具有三项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应当按照减轻处罚第三档次适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含本数)。
-从重处罚:16条,最高罚30倍
梳理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共涉及16条从重处罚,最高会进行30倍货值金额的处罚,及终身禁业。
譬如,针对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这一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从重处罚就涉及这两点。
△图源:广东省药监局
可以从重的情形中共涉及5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或者在特殊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后2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这两点都需从重处罚。
以无证生产或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为例,从重因素有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无法追溯;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后继续生产的;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检出限的;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上(含两种)。
从重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5.5倍-30倍罚款。
-情节严重:8条,最高10年禁业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共涉及8条情节严重处罚。如有以下情节的,按照“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两年内(含两年)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的;具有《规则》或本实施细则可以从重或应当从重有关规定中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处罚标准如下:
△图源:广东省药监局
结语
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省药监局也正在对违法处罚内容进行具体执行层面的补充、细化。此次,广东省在2021年发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后,于日前再度发布裁量细化相关征求意见稿,代表着监管部门对于化妆品行业的监管会倾向于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更趋合法、合理,这也能体现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
随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的细化,一方面可以通过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避免“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另一方面,结合化妆品监管要求,制定了配套裁量适用规则,也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和标准。
在此之下,化妆品企业自身也应该做到合规经营,为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尽一份力。唯有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做正确的事,才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行稳致远。
消息来源:广东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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