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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国际”网络传销案 7亿涉案资金的背后

http://www.dsblog.net 2011-10-14 09:47:15

  案件最终定性的决定权所在何处
  “康强国际”网站网络传销案属于非法集资还是传销,它该如何定性?由谁来定?投资者与警方在此案报道后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由于前期公布的涉案金额达7亿元人民币,而经常德警方暂扣、冻结的资金仅为2000余万元,这不得不引发了“康强国际”涉案投资者的种种猜疑。
  其中一位上海投资者就表示:我怀疑刘正康是自己前往常德公安局的,当他发现“上海康强”公司已无法上市,募集的资金从而根本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募集中途分发掉了那么多奖金时,刘正康意识到自己已还不出那么多钱,便用传销为幌子规避偿还投资者付出的近7亿元资金。
  “该案如果定性为非法集资,按我国法律条文刘正康要判的罪不轻,同时他还将归还近7亿元的集资款;但只要该案最后定性为非法传销,刘正康所募集的涉案金额将全部由国家没收、不予退还,那么我们广大投资者将蒙受巨大的损失”。
  同时,另一位江西投资者表示,他亲自去上海康强公司考察了两次,发现在那边该公司既有实体、又用连锁店,在当时便不假思索投资了50多万元,现在经公安机关调查表示这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我们投资者看来确实是难以理解的。
  “这顶多只能算是未经国家允许的非法集资,大家投资的钱都应该给予退还,不存在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的问题。”
  而经办此案的常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赵勇则表示:“我们对‘康强国际’网站予以传销进行立案侦查,完全是按照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传销活动具有层级性、自我复制性、诈骗性三个特征来定性的。”
  在我国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而对于非法集资我国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者都为我国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但此案从‘康强国际’网站的经营模式看,这明显属于一起大型传销案,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常德警方在侦查阶段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是恰当的。”
  针对以上不同的观点,我们对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陆福兴进行了采访,据他介绍表明:“在我们国家所有案件定性都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的,任何人及单位都没有能力左右其判决的结果。”
  “作为普通投资者你是有行为能力的,同时,你是民事主体对事物的好坏、对错应该有识别能力,多年来我们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非法传销、禁止非法集资,所以不管法院的判决如何,投资者都应当承担自己所做行为的相关责任。”
  同时,法学研究员陆福兴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目前社会上各种投资名目繁多,只有每个投资者都通过正常、合法的投资渠道来进行投资,才能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的陷阱。并且大家应该在平时加强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投资前有自己的判断力、不要盲目跟风,避免出现像有些投资者那样,到最后也不知道自己是在进行传销。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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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4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4楼, 2014-09-30 19:20:46   投诉 支持(662)
    对入股者都发给股权证,康强案应定性非法集资,对刘正康必须重判.
  • 第3楼, 七十八岁老太婆的饯向谁要回?刘正康该判死罪! 2014-09-20 11:51:13   投诉 支持(623)
    78岁的老太被骗35000元,几十年的汗血钱,是防病养老活命钱,被康强的手下人骗去,不还我,天理良心何在!!!!!
  • 第2楼, 2011-10-27 07:21:55   投诉 支持(886)
    康强最终出事了,老总终于载手铐,不是说不是直销是卖股票,国家政策管不了?可怜那些无知者,梦想发财跟着炒。如今行业乱了套,了解行业最重要,可惜很多人不知道。扣扣八五一一三八九七八
  • 第1楼, 2011-10-21 19:04:13   投诉 支持(921)
    不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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