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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三定方案 打传规直将由这个部门负责

http://www.dsblog.net 2018-08-15 09:30:23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检、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业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降离子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制造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知道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定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令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尽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定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拟定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在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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