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其中有华林传销案
http://www.dsblog.net 2021-03-02 11:16:31
十、侯某等六人生产、销售假冒食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
关键词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起涉食品消费领域产品责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6年4月,侯某在没有生产、经营食盐资质的情况下,以工业盐生产假冒食盐,一部分用加碘食用盐编织袋包装,在集市上销售,一部分分装成400g一袋的假冒“加碘一品海晶盐”,几经转手销售给了调味品店、饭店和普通消费者。中间转手的五位经销人贪图价格上的优惠,都没有主动出示或者要求查看经营资质和食盐来源,最终致使不合格食盐流向了餐桌。
经鉴定,侯某生产、销售的假冒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工业盐中含有杂质,重金属超标,尤其是工业盐中含有亚硝酸盐,长期食用会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上述假冒食盐中共销售至消费者市场6.78吨,消费者购买金额共计10 745元。六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的行为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在各自销售食盐数量范围内,按照消费者所付价款十倍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07 450元并在山东省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侯某等人追逐经济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于危险之中,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违法行为,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本案结果将会产生一定的规范和警示作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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